昨日,深圳市消委会针对丰田“召回门”事件发表不同看法,认为国内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并不缺乏,当享受同等权益;并劝喻丰田全系公司平等对待消费者,停止“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的做法。
■丰田公司再惹争议
正当国内消费者为丰田汽车缺陷召回之事受到“差别待遇”而愤愤不平时,3月29日,浙江方面传来消息,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表态,同意接受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提出关于RAV4(天津一汽丰田生产的一款运动型多功能汽车)召回汽车消费维权的五项要求:承诺限时完成召回、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未交车情形解约时全额退订,以及给予召回补偿。
有媒体评论认为浙江依据自身完善的地方法律为省内7500多位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权益,其他省市的消费者则难得保障。也有媒体认为,与美国相比,不完善的国内立法让许多消费者失去了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和保障。
■维权法律依据充分
市消委会有理有据指出,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上,消费者的维权法律依据并不缺乏,如限时完成召回:可依据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门召回:可依据《消法》地方实施办法——国内大多数省、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在2000年前后对《消法》地方实施办法或条例进行修订时,普遍规定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负责运送,如广东省人大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包含这一规定的实施办法,而市人大更早于1996年通过地方办法规定“三包”商品不仅包括行政规章目录规定的商品,也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商品,汽车生产商目前流行的做法是承诺予整车若干年或若干万公里的保修期限(二者取先到为准),依此,汽车无疑属于大件商品和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当属上述法规规范的范畴。
此外,对于未交车情形解约时全额退订:《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约定不明时,受损害方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对于召回的赔(补)偿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专立一章详细规定了产品质量不符时销售者的违约赔偿责任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销售者、生产者连带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通则》、《合同法》等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维权法律依据并不缺乏,消费者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法院诉讼等途径,尽早尽快消除隐患、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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