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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处分误引法条断案的法官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新华社长沙4月2日电(记者苏晓洲)湖南省宁乡县人院2日宣布,对一起因打印失误、校稿疏忽导致错误引用法律条文判决的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给予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所有法院当事人以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记过等处分。

  宁乡县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介绍,2005年,当地茶农童甫明与宁乡县大屯营乡天井茶场发生合同纠纷。宁乡法院2006年判决此案时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159条”,但《民法通则》第130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第159条”根本不存在。这一问题在受到原告申诉、检察机关抗诉和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1日至2日,宁乡法院查明此案系承办法官在判决书原稿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而送达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副本却打印成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第159条。法院决定对造成失误的工作人员追溯问责,组成新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同时诚恳接受各方监督和批评。

  宁乡法院2日通报说,对当年负责此案的审判长蔡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即待岗学习,接受业务再培训)、行政记过处分;对此案书记员廖某某给予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警告处分;对此案另2名合议庭组成人员喻某某、欧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宁乡法院院党组认为,误引法律条文判决虽缘于打印校稿疏忽,但主审法官应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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