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帖公司”声称给钱啥都能抹(3)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由于其本身的事实虚假,属于禁止出版、传播的对象,所以是得不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企业或个人应该及时处理,通过删除消息、发布真实信息等方式来消除影响,必要时,还可以依据追究发布消息者、传播消息者侵犯、声誉权、个人等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当事人多委托律师出面来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在网络上发布其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未经其同意没有权利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改编、歪曲、篡改、剽窃、出版、发行、表演、放映等。所谓的“网络公关”将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作品进行“删帖”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发布消息者、传播消息者等有关权利人可要求此类“网络危机公关”公司及其当事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对此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网络危机公关”删除不利消息的行为,还可能触发其他法律,如删除一篇负面新闻,还可能侵犯他人其他方面的民事权利,三鹿奶粉事件的早期报道被删除就属于此类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行为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是对于通过把正面的信息传播到多个网站传播载体上,使正面的信息数量远远高于负面信息的数量来消除影响的做法,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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