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义务陪老人散步,接打手机时,老人摔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上岗”是否要有试用期?近日,广东省人大就《广东省志愿者服务条例(修订草案)》到深圳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草案中关于志愿者的责任承担和资格认定的条款成为人大代表、政府部门和深圳义工讨论的焦点。
关于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对服务对象形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话题其实没有什么可讨论的空间。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志愿者的良善动机并不能成为可以推卸责任的理由。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管理条例》是《》的下位法,当然不能违背民法原则,因此这一点写入《条例》其实是不必要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各种社会服务提供相对滞后。目前社会服务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供给的总量不足、结构上不能满足民众多元化的需求;其二是服务的供给机制过于单一化,多年来一直由政府充当唯一的供给主体。
社会服务供给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滞后。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发育是非常不健全的,国家权力几乎覆盖了社会所有领域。但国家的力量并不能在所有领域做到尽善尽美,这就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机制,以应对民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广大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就是这种多元供给机制中最重要的主体。
在供给层面上,我国民众中从来就不缺乏古道热肠的志愿者,事实上,中国民众自古以来就把急公好义、帮助他人视为一种美德,比如在去年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我国的各种民间组织和民间的志愿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目前社会发育的滞后,很大程度上是由目前的社团管理体制造成的,我国的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社团必须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一登记过程非常烦琐、审批也很困难,这无疑是造成我国民间组织发育滞后、力量弱小的主要原因之一。引导志愿者组织的发展,首先必须改变这一带有“审批”性质的登记制度,为志愿者组织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的空间。
此外,政府为志愿者组织提供经费支持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民间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的支持、慈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费收入。美国学者萨拉蒙的研究表明,在10个先发国家,政府支持是民间组织收入的最大来源。而我国目前社会慈善捐赠风气尚不浓厚,政府支持的经费非常有限,尚未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导致我国民间组织经费严重不足,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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