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民的生命利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司机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4日,周某(事故中死亡)驾驶登记车主为**金象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下称金象公司)的豫A72***号客车,与周艳军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合力公司)的豫HA7***号货车在上街区中心路行驶时相撞,致豫A72***号客车乘车人杨中建等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杨中建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脾破裂、左肾固血肿、胰尾挫伤等严重性伤害。杨中建住院治疗至2009年3月7日出院。
该事故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第20090029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和周艳军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中建无责任。
杨中建诉至法院,要求金象公司、周艳军、合力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45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960元、误工费13300元、护理费19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89386元,共计13300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金象公司、周艳军、合力公司均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赔偿数额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另查明,杨中建自2005年8月至今,一直在郑州市金水区生活、居住。两个肇事车辆司机均系雇员,事故发生在两人的雇佣活动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杨中建书面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杨中建伤残等级予以鉴定,结果为构成八级伤残。(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周某和周艳军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两人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使杨中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肇事司机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其雇主即合力公司和金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事故的处理,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予采信。杨中建的各项损失为123773.68元。
郑州市上街区人院一审判决:一、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均应各自赔偿杨中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3773.68元的50%,即61886.84元。二、金象公司与合力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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