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对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学说,包括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清算了结说。
1.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依此学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信赖利益说和履行利益说的分歧。 [1]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形成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恢复原状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间的、混合的特殊权利。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履行利益为准。 [2]
3.折衷说。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这点与间接效果说相同)。[3]因解除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的履行,从宏观上看是再现契约无效时应有的状态,可叫“契约的失效”。由契约发生的债务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灭。[4]
4.债务关系转换说。该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消灭。[5]
5.清算了结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6]
以上学说,作为德国典的解释,直接效果说为通说;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虽然多少存在分歧,但是几乎所有的学者和判例都认可直接效果说。[7]我国民事立法中,有学者认为,基于《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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