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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滋生根植于财政法治滞后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南方日报 人民对法治现状不满意,当家做主的人民对法治总有新的希冀。法治亦被称为法律之上,含义是法律置于任何人之上,并适用于任何人。不管是管理者或被管理者,支配者或被支配者,没有人能逾越法律,免除法律义务,或有特权免予法律的适用。

  法治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格言,即做出法律决定应依据已知的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不受到自由裁决的干预,这一格言旨在反对恣意统治。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法治”概念在本质上并不回答法律是否公正的问题,而仅只是告知法律体系该如何去运作。法治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现代国家的任务不为打仗,因而不再是军事国家;现代国家主要发展经济,所以被称为现代财政国家。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也形成为一种财政关系。我们今天依然需要国家,国家有三个功能:一是筹集资源,二是分配资源,三是制定游戏规则,告诉人民如何使用资源。现代财政国家一般建立于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对法治的依赖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显得强烈。

  在筹集资源方面,国家需要财政收入,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有税收、政府借债、国有资产出售、发行货币,以及公营企业生产的利润等。政府选择何种来源去获取财政收入,对于所得与财富分配,以及市场的效率都有重要影响。在上,这称为国家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国家参与企业与个人的财产分配,属于“侵权行为”,影响了人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所以需要法定主义。现代财政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税收,所以又被称为“税收国家”。在税收国家,政府获取资源的法律主要是税法。

  政府分配资源,亦即政府支出。经济学家将政府支出分为三大类: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用以当前使用的是政府消费;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用以创造未来福利——如基础投资或研究开支的,属于政府投资;政府支出不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只是金钱转移——如社会保障支出,则被称为转移支付。规制政府分配资源的法律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

  一定要推行法治,吾国吾民早有共识。如今,我国的民法和刑法体系已蔚为大观,较为完备,但财政法治则发展得很是幼稚,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最薄弱处——就在于财政法治。从财政收入层面看,我国税费不清、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紧张关系、乱罚款、收过头税等,都与财税法不成熟有关。我国税法,至今只有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法律位阶,其他都是行政法规,税收实际运作参照的更主要是国税发、国税函和财税发等行政解释,既无权威,也常越位,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权。从财政支出层面看,我国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务用车、公共工程腐败、财务不公开等,都与财政法不完善有关。如今,依然很多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法管辖,预算法更是调整范围狭窄,甚至理解不一,如财政预算公开,广州市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就有截然不同的反应,令人如鲠在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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