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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车辆挂靠经营中纠纷类型及责任承担主体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迅猛,挂靠经营在客货运输行业中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量的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导致各种纠纷频频发生。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车辆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规定,造成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车辆挂靠经营案件时,对同一类事实的案件作出内容各不相同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形象。因此,有必要对车辆挂靠经营进行深入探讨,现笔者根据车辆挂靠经营中的纠纷类型分别对责任承担主体进行浅议。

  一、车辆挂靠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发生的纠纷

  车辆挂靠合同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就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车辆挂靠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全面约定。作为约束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属于无名合同。行政法规有禁止车辆挂靠行为,但确认合同效力法律法规的效力规定,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是有效合同。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上看,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也是作为有效合同来审理和判决的。另外,在挂靠合同中一般约定被挂靠人对挂靠车辆发生的赔偿责任免责,由于这种免责的对象是挂靠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非免除合同当事一方的损害责任,故也不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确认该约定无效。对于履行无名合同产生纠纷的处理,我国合同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挂靠人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主要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和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挂靠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驾驶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除了会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外,还可能也导致自己受到人身损害,此即分别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和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一)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肇事司机作为雇员当与雇主达不成赔偿协议时,一般都会将雇主和被挂靠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此类纠纷中,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其雇佣的司机和其他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只是车辆挂靠合同关系。

  挂靠人雇佣的司机和其他人员与被挂靠人之间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雇佣合同,当然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能仅凭被挂靠人是名义车主就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雇员因该事故受到伤害的,应适用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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