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儿子有效力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典型案例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9年2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婚生子小张由原告王女士抚养,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其共同居住房的一套,面积为34平方米,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张所有,王女士享有居住权。
小张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王女士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将小张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告知王女士无法办理。于是,王女士以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该项条款,重新分割房产归王女士一个人所有。张先生在庭上辩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将这套房子给儿子所有,当时还表明王女士有居住权,如果将房子再过户到王女士名下,将侵犯儿子的合法财产权益。
兆君观点易滨律师认为:王女士和张先生于2009年2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张所有,应视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子。王女士诉称该款内容显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款内容却又提供不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不会得到法院对其该项诉求的支持。
另外,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虽然小张是未成年人,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财产的所有权的取得。
虽然王女士对小张具有法定的权,但是也不能随便处置及占有小张的。只有基于维护小张的个人利益,作为监护人的王女士才能行使监护权处置小张的个人财产。如果监护人存在恶意处置、占有未成年人个人财产的行为,其民事行为亦是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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