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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对网络侵权有规定
www.110.com 2010-08-23 14:58

  目前我国因特网用户数量已达数千万,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12月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的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对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草案还针对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草案规定,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法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人赔偿后,可以向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草案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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