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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4)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1、规定之含义

  专家建议稿以七条的篇幅对亲权即父母对于女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在作了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般规定即:与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1条大致相同的规定外,主要增加了有关亲权内容的规定,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姓名决定权、居所指定权。财产管理权,民事代理权及扶养教育的义务、人身保护义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务,不得对于女实施有害身体健康的处罚手段等规定。

  在规定中特别强调了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处罚手段。其含义是禁止滥用亲权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2、说明及理由

  为什么要增加有关亲权内容的规定?第一,是完善我国亲子关系法律制度体系的需要。父母子女关系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的核心部分,而我国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长期以来过于简单、抽象。不系统,不具体,可操作性差,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亲权的有关规定,对于完善家庭法制有重要意义;第二,社会现实的需要。我国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专治主义统治的国家,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传统根深蒂固,把子女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作为家族和自身的延续的思想难以清除。因此,或漠视子女利益,或重男轻女,或把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强加到子女身上,对子女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均导致侵犯未成年子女利益,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伤害未成年子女或青少年犯罪的后果。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纷繁复杂、多元化的社会情况下,建设一个平等、和平的家庭环境,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启蒙教育,生活在民主、平等的环境中十分重要,而为此必须规范父母的亲权责任,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尊严,使其健康成长。因此完善父母子女关系制度,完善亲权制度十分必要与迫切。

  为什么规定了亲权的内容而未使用亲权的概念呢?大家知道,近代的亲权概念早已失去了以往父权的含义,主要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和财产上的扶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年来亲权制度已完全是为了子女利益而设置的。亲权所规定的父母的权利,实际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责任的一种体现,是为了履行义务的一种职责。在法条中使用亲权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中国经历了太久的封建社会,家族权、父权、夫权影响根深蒂固,而亲权顾名思义就是父母亲的权利,单从字面上,找不出任何义务二字的影子。往往会成为一些父母滥施亲权的借口。所以经过专家小组讨论决定。还是不用亲权的概念,而直接具体地将父母亲的权利义务明确地规定出来。

  有关亲权规定的原则。第一,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未成年人无论从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不成熟,极易受到伤害,直接影响到其身心发育和权利的享有。父母是子女一出生就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最亲近的人,也是最初的启蒙教师和利益保护人。父母教育、扶养未成年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条件下,父母扶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责任更加重大,关系到子女能否健康、顺利地成长为未来社会主人的问题。所以有关亲权的规定必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其出发点和目的,须自始至终贯彻这一原则。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建立亲权或监护制度的目的;第二,男女平等原则,虽说男女平等原则,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至今已喊了几百年,但在当今世界上,男女平等不仅在事实上远未实现,即使在法律上还有一些‘国家规定了男女不平等条款。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就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父母子女关系,本次专家建议稿坚持了这一原则,不仅实施亲权的父母权利平等,而且不论未成年人是男还是女,享有平等的受扶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4关于“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处罚手段”的规定是专家建议稿对父母子女一般关系规定的禁止条款的补充。其主要目的是针对当前一些父母采用棍棒、侮骂,精神压力等野蛮手段教育子女的情况而提出,的。这些父母自认为这是对子女的“爱”,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子女人格权和身心的极大伤害,往往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家庭悲剧,敌特别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滥用亲权的禁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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