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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妻型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则毫无疑问地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这种虐妻型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虐妻型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危害性、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 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涵与法律特征

  1.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

  从国际文献看,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1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界定为: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虐妻型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 主体特定。妻子为施暴对象,丈夫为施暴者。国外界定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不仅包括异性婚还包括同性婚,不仅包括现在的两性关系还包括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

  2) 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多数丈夫只在自己家里才会使用暴力; 大多数受害人虽明知其行为不当,但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在遭受暴力以后,在人前隐瞒真相,强颜欢笑。性暴力是一种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总觉得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事情较之一般的家庭暴力更难启齿,故对于来自丈夫的性暴力采取忍的方法。

  3) 举证难。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因而确定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难。而且,由于有些施暴者采取手段的“巧妙化”,令受害者无法获得验伤证明,或是伤不及治罪的程度。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暴力的举证更具困难。因其属受害者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而缺乏一个外化的标准,即使受害者一些异常的外在行为能一定程度地反映其精神状态,但毕竟只是片断的反映,易引起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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