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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继续承包问题初探
www.110.com 2010-07-10 14:57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承包关系,如承包农田,果园,茶园,鱼塘。牧场,以及承包荒山植树造林,小流域治理、草原养护,土地沙化防治,滩涂养殖和小型企业经营,等等。有的项目承包期限长达十几年。几十年。在较长的承包关系存续期间,—旦承包人死亡,就要产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权利义务由谁承受的问题。本文拟就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和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按此规定,继承人要继续承包被继承人承包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

  实践中有各种类型的承包,有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有个人承包的,还有几人或几户合伙承包的。但是只有在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时,才能由其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原承包人的承包项目。

  在个人承包中,由于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法律地位需要由新的主体来代替,以维持原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因此可以由原承包人的继承人来承接原承包人的承包权利义务。我们认为,由于主体变更的原因特殊(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变更后的主体身份特殊(须是原合同主体的继承人)。所以可以将其看作是合同主体的特殊变更形式。

  第二,承包的项目须是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这里所说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即凡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都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项目,主要限制在农村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范围内。这些承包项目与其他承包项目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其一,由于劳动对象的自然特性决定了这些项目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包人在投入人力物力后,不仅当时不能,甚至当年或几年内都不能有收益。而一旦开始收益,就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持续收益期。

  其二,从事这些劳动项目的人,只要有一般的劳动经验或能力即可,一般并不需要有某种特殊的技能。

  对于不符合上述特征的承包项目,不宜实行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例如,小型企业的承包,要求承包人有特殊的技能-经营管理的专门技能,这种技能决定了该承包权与承包人的特定身份有关。因此,当承包人死亡时,原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继续承包权。

  第三,承包合同约定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根据法律和政策,既可以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也可以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凡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则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但是,由于在农业生产中早就实行了个人承包责任制,当时签订的许多承包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继续承包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稳定经济秩序,对这类合同可作为例外处理:凡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双方应变更合同,在合同中补充上有关条款,若承包人来不及变更合同死亡的,应推定为允许继承,继续承包,发包方应当允许原承包人的继承人按原承包合同的条件继续承包。

  二,处理继承人继续承包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处理继承人继续承包问题时,按照“依法按合同办理”的,般原则,应注意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分清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个人承包期间,一旦承包人死亡,会同时发生遗产继承和承包权转移。这二者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谴产继承由继承法规范调整,而承包权转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承包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这是承包权转移的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所以并不是继承人“继承承包权”。准确地说,继承人可以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只能是在原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承接被继承人(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权利义务的优先权。所以,继续承包人的确定,只与继承人的身份有关,而与遗产的实际取得无关。只要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论他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都可享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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