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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内容提要: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改革法》对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于民事上诉规则的修正是这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其目的在于使上诉规则更具透明度、更加高效并且更易于为一般民众所理解。为实现该目标,改革法案采取了扩大独任制的使用、降低与废除上诉救济的价额标准、分化上诉程序的功能、简化对无意义上诉的审理程序以及强化一审等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司法改革;德国

  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1],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2].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上诉制度的改革因而成为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其民事诉讼制度对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是比较高效的,但同样也面临着不少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正经历着某种程度的“危机”。长期以来,关于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德国联邦政府始终未下决心对原有的民事程序规则进行一场全面的变革。直到德国社民党(SPD)执政后,才第一次将民事诉讼的改革列入其政治日程表上。2000年9月6日,由联邦司法部长赫尔塔。道尔布勒。格梅林所提出的备受争议的《民事诉讼改革法案》(下称改革法案)终于在联邦参议院会议上通过了立法程序的最后一道难关,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随着改革法案的正式生效,德国的民事司法体制正在经历“激烈”的变革[3],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是这场变革的核心内容。本文以改革法案的规定为依据,评析德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最新发展,以期为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 德国的法院体系与民事上诉制度

  (一)德国法院体系简介

  德国的法院体系十分复杂,这主要归因于其法院体系组成中的专业化原则与权力分散原则。而这种体制,考察其本质,事实上反映的是“保持各州在法律和法院事务上的独立性和希望法律统一之间的一种妥协”[4].所谓专业化,是指德国的法院处理案件时专业性程度很高,这体现为德国现有的五个不同的法院体系: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每个法院体系各自有其自己的专业管辖领域,它们之间互不隶属、互相独立。至于权力分散,它主要是由于联邦和州法院的划分引起的[5].联邦法院作为每一法院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法院,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州的终审法院,确保德国法律的一致解释和协调发展。各州又各自建立起各自的法院体系,并负责本州法官的管理、法院管辖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管辖。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mtsgericht)、州法院(Landgericht)、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初级法院是最低一级的初审法院,就管辖的民事案件而言,只能受理标的额1万德国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但有关婚姻、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不适用这一限制)。州法院除审理来自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之外,还是所有不由初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因此州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重点法院。而州高等法院除对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叛国罪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外,基本上是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来自初级法院和州法院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不服州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德国民事上诉制度概述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是指“向高一级法院提出裁判请求,申请后者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用另一裁决取代原裁判”[6].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上诉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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