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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的新探索——评常(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4.运用综合比较研究方法,在更广阔的视野下,不仅对国外民事诉讼制度予以比较而且还对我国有关制度予以比较。该书是一部比较研究方面的书,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很自然的,但它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它运用综合比较的方法。比较研究有功能比较法、社会学比较法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等多种方法,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不周全之处,“我们决不能用某一个单一的观点(指比较法的方法,笔者注)包容一切”。[8]《比较民事诉讼法》巧妙地运用了规范比较、功能比较和文化比较等多种方法。(绪论p4)其次,它比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英、美、德、日、法等西方大国而且还对奥地利、我国台湾地区、我国澳门地区等一些小的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也予以比较。最后,尤为突出的是书中不仅对国外相关制度予以比较还对我国的有关制度也予以比较。比较法研究中,一个不良倾向是,仅对国外相关制度予以比较而没有对国内制度进行比较。为避免比较法的这一弱点,德国比较法学者就曾明确指出,“必须始终把比较法与对国内法律的研究密切结合起来”[9].《比较民事诉讼法》始终把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国内相关制度的比较密切结合,这也是该书的一大特色之一。

  5.注重发展研究,书中许多内容具有前瞻性。一门学科要永葆青春,必然重视发展研究,理论上需不断创新,要走在实践的前面。发展研究是一种前瞻性的研究,对本门学科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前瞻性分析、探索,从而为本门学科的实践提供超前性对策。该书非常关注发展研究,书中许多内容都具有前瞻性。关于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趋势问题书中指出,西方各国都在努力构筑能够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沟通的“对话型”的新的诉讼模式。(p93)

  《比较民事诉讼法》将上述五个方面予以很好的安排,使其相互协调,有机结合,构成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完整体系。

  三

  常怡教授主编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尽管博采众长,择善而从,但它亦存在一些缺漏之处:

  1.该书认为比较民事诉讼法是一种方法,这是不全面的。比较法自从诞生之日起,对于其性质一直争论不休。有人持方法论,有人持学科论。现在,大家一般认为比较法既是一种研究方法又是一门学科。[10]而《比较民事诉讼法》却认为所谓比较民事诉讼法是指我们认识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种方法。(绪论p4)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当我们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予以比较分析时,比较民事诉讼法是一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比较法又有其完整的学科体系,此时它也是一门学科(科学)。为此认为比较民事诉讼法仅为一门学科或仅是一种方法都是不全面的。

  2.该书的写作风格并不统一。纵观全书不难发现,此书的写作风格前后不统一,大致有三种。一种是文笔流畅,思路清晰,有资料,有评析,有观点。一种是对资料的分析详细缜密,归纳出所比较制度的异同并分析其成因,同时指出我国改革的方向。另外一种是语言朴实,资料分析力度稍微有些欠缺。当然在该书后记中编者也指出了由于该书撰写作者多,在体例、逻辑、文风方面就难以完全做到统一、和谐。

  3.有些章节内容稍欠丰满,并没有完全反映目前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关于审级制度问题,是近年来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已有多篇有力度、有影响的文章发表。其中有些还是从比较的角度对审级制度的相关问题予以深入、细致的探讨。然而该书对于审级制度问题的探讨、分析力度有些欠缺,而且对于目前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没有完全反映。(p334-335)此外关于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问题也是目前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多方位的探讨,已有许多最新研究成果,然而该书仅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等予以常识性介绍,这些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比较分析力度稍显欠缺而且也没有完全反映近年来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最新成果。(p596-611)当然该书编写时间较长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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