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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11)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5.当事人与法院就程序控制权的重新分配。“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地位问题,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问题,它揭示了民事诉讼与人类历史上对一些重要的政治、思想问题不断变化的解决方式之间的密切联系。” 就程序控制权而言,当事人的自由与法官的自由具有此消彼长的反向关联。随程序自由主义局限的逐步显现,追求“实质性公平正义”逐渐取代“司法竞技理论”而成为司法裁判之基本理念,当事人与法官的程序控制权越来越显露对抗态势。诉讼主体在程序中不得无限制运用程序权利和诉讼技巧,而要考虑他人和社会公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家须运用诸如法律援助等追求实质正义的社会福利手段调节程序法律关系;法院则负有引导程序运行、防止程序权滥用、保障实质性司法公正、促进程序经济之职能。在此背景下,法院程序管理权的扩大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故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历史且逻辑地提出程序控制权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及其动态均衡的问题。卡佩莱蒂曾说,尽管19世纪的个人主义思想在民事诉讼的概念上有所反映,把民事诉讼视为当事人私人的事情,但

  法官在控制诉讼活动中的职权不断地强化,这一潮流则反映了国家对个人生活日渐增长的公开干预,而这正是我们时代之特征。事实上,当事人主义诉讼与纠问式诉讼之间所产生的全新冲突,只不过是我们时代主要挑战的一个方面,即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当然,正是共产主义革命使得这些发展分外耀眼。

  从普通法国家到世界范围,我们可见,纯粹的对抗制难于适应诉讼实践的需求,古典程序自由主义风尚无法解决现实问题,因此接近司法的手段演变为法院程序管理权的强化。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职权不断强化,这一潮流显然反映了国家对个人生活日益增长的干预。“法官权力的扩张并不一定与对当事人的保障相冲突……;相反,它将强化程序公正和判决的准确性。” 这表现为近几十年来管理型司法的兴起。当然管理型司法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待观察。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据此主张,对抗制将逐渐走向终结。有人建议采取更激进的改革措施——“鼓励现有的司法干预激进地变革,向法院职权主义模式转化”。 但也无需如此激进,尽管在19世纪中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1970年代至今,普通法国家曾经或大或小出现过几次对抗制批判浪潮 ,就对抗制内在缺陷进行了反思,并促进对抗制在发展中的自我修正。大陆法系国家实际上亦出现了当事人自主与法院管理权的相互补充。

  但法院干预也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事实上,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分配,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及其功能差异。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冲突,深刻地映射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与衡平。一方面,对抗制批判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对抗制诉讼模式,正如各种思潮长期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仍未从根本上令自由主义瓦解一样。另一方面,国家或法院过度干预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经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如苏俄社会主义革命飞跃性地将民事权利及其纠纷解决纳入“公法”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国家形成法律“公法”化潮流。正如列宁指出: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我们容许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由此只是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合同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法律意识运用到公民法律关系上去。

  这一激进变革的意识形态基础,显然是由布尔什维克主义取代自由主义。因此,在处理法官干预与当事人自由的问题上,不能过于保守,也不能过分激进,应寻求一个相对的均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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