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上,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权利人却由于不掌握、又无力取得等某些原因无法举证。于是民事法律上又有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本文试图从有利于民事诉讼的实践的目的出发,根据证据形成的客观规律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应遵循的原则,并据此进行立法、释法和司法建议。 一、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原本应当由主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证据规定》)第四条 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前述规定也是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不少专家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机制应是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平等,而且双方的力量应该大体平衡。例如在最近轰动一时的证券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学者们认为上市公司经营具有相当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而普通的投资者势单力孤,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过错。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证据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对“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的观点和“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观点莫敢苟同。因为该观点将“双方的诉讼能力”、“当事人举证能力”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原本应当由主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证据规定》)第四条 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前述规定也是我国当前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
不少专家认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机制应是原告和被告的地位平等,而且双方的力量应该大体平衡。例如在最近轰动一时的证券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①。学者们认为上市公司经营具有相当强的专门性和技术性,而普通的投资者势单力孤,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过错。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证据规定》第七条 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作者对“如果双方的诉讼能力相差甚远,就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性安排来加以平衡”的观点和“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观点莫敢苟同。因为该观点将“双方的诉讼能力”、“当事人举证能力”作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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