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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查许可制度的理论构想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都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只有符合起诉条件和提起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一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民诉法对二审程序的启动却没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均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法院也必须依上诉人的请求而启动二审程序。这种任意启动二审程序的做法不仅会造成当事人滥用诉权,而且也是导致诉讼迟延的重要因素,与当前审判形式越来越不相适应。

  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弊端及与当前审判形式的冲突,并分析了美国和德国民事上诉许可制度的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建立上诉审查许可制度的理论依据,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建立上诉审查许可制度的具体措施。本文从提出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民事上诉制度存在问题的关注,进而提出更合理的解决办法,以便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的疏漏所导致的诉讼迟延,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

  一、 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与当前审判形式的冲突

  (一) 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导致诉权滥用和诉讼迟延

  我国民诉法对二审程序的启动没做任何限制,民诉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当事人依法享有当然的上诉权,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不论理由是否正当,法院都应当启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这样,对于一审判决不满的败诉人可以运用上诉权在毫不损害法律制度合法性的前提下,继续坚持其请求,而且,“有上诉权这一事实也给予败诉人逐渐适应其处境的机会和保全面子的有效方法”。我国民事上诉制度虽然确保了当事人获得上诉救济,但同时也助长了滥诉现象。那些故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合法地利用上诉制度拖延时间,甚至有些当事人把诉讼的赌注压在二审程序上,一些关键性的证据不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而在二审程序中搞突然袭击。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最终导致不管一审判决是否公正,大量一审案件直接进入二审程序。随着民事案件的逐年增加,上诉法院的案件负担也日益加重。一方面一审判决不能及时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二审法院也因为案件的大量增加而不能及时审结,最终造成诉讼周期延长并导致诉讼迟延。

  诉讼迟延不仅使判决的公正性受到削弱,增加判决失误的危险程度,而且可能损害判决的执行性,从而使司法救济的目标落空。由于诉讼迟延的影响,胜诉的判决有可能成为一张废纸,毫无实际价值。尽管判决是基于正确的法律与真实的事实达成的结果,但是因为判决太迟而不能维护胜诉方的实际利益,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否认。诉讼周期过长带来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造成当事人私人成本的增加,二是造成法律秩序的不稳定。因为,诉讼周期越长,当事人投入诉讼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越多,纠纷在社会上存续的期限也越长。过长的诉讼周期对当事人是一种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并造成取证困难和证据的可信度降低,由此削弱了当事人求助诉讼的动机,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威望和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心。

  当事人寻求上诉的原因一方面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另一方面是诉讼制度上的缺陷。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来看,上诉审十分重要,但上诉往往成为某些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战术,致使正当权利人的愿望迟迟不能实现。可以说,上诉制度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缺陷不仅贬低了一审程序的价值,而且导致诉权滥用和诉讼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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