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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宣誓制度采纳之探讨——从比较法的视角(4)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第三,宣誓还具有建立共同体的作用。一般地说,加入宗教组织必须经过宣誓,通过宣誓,宣誓人就可在宗教组织内开展宗教活动。但是,在西欧,还有许多城市和城镇是依靠一种庄严的集体宣誓或一系列誓约而建立起来的。这些誓约是全体公民为捍卫曾公开向他们宣读的特许状而作出的。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它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

  第四,宣誓具有合法化的作用。在古代,许多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宣誓才能取得合法化的地位。例如,证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经过宣誓,才能被法官采用。双方当事人所订合同,只有经过宣誓,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对于需要判刑的异端分子,如果他宣誓愿意遵循教会的教条,对之不持异议态度。⒄

  五、关于我国建立宣誓制度的剖析

  我国证人证言不受重视,证人虚假陈述多,一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个瓶颈,在这个瓶颈的制约下,公正和效率都无从谈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在证人作证之前,应当先告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要求证人宣誓或具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25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样只是要求证人明确具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如果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规定要求证人在作证前进行宣誓或具结。因此很多人都呼吁要建立中国的宣誓制度。但通过上面的比较,笔者发现,中国建立宣誓制度缺乏必要的文化背景、理论基础和制度建构。

  (一)宗教信仰的缺失与法律信仰的障碍。 虽然宣誓制度并不以证人的宗教信仰为前提,但充分考虑和利用了人们的宗教信仰,应当是宣誓制度的内容之一。宣誓制度针对信仰宗教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而制定,因此,一般包括附宗教起誓的宣誓和不附宗教起誓的宣誓。允许证人以其信仰的宗教仪式或誓词进行宣誓,没有宗教信仰的证人,则以保证的方式代替宣誓。然而中国社会深受理性主义儒家的影响,不重视宗教,凡事都从现实着想,仅对鬼神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梁启超认为中国是否为有宗教的国家,大可研究。胡适觉得中国没有宗教,中国人亦不受鬼神迷信的束缚。梁漱溟则认为,中国文化的一大特征是“几乎没有宗教的人生。”然而从西方信仰传统的培育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培育法律信仰的根基在于信仰的传统,尤其是基督教的传统。要想在一个没有宗教信仰传统的国家建构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几乎是痴人说梦。然而,如果没有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那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鼓励各地法院改革创新的背景下,以我国三大程序法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依据,推行证人宣誓制度,并在12月4日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庭审中首次施行该制度,由证人黄海标站在证人宣誓台前,面对审判席,左手按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宣读作证誓词是做法还是做秀,笔者尚不得之;但是这样的证人宣誓的作用却已经大打折扣了。

  (二)宣誓制度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背离。 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无神论的理论来源于西方的无神论,是从人类认识的启蒙时期的古希腊罗马的无神论经过中世纪人类理智黑夜的曲折,文艺复兴人文主义与神本主义的较量,成熟于德国特殊的反宗教神学思想。《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科学无神论的问世,虽然宣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无神论的著作,但它却为正确认识宗教现象提供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原则。正如马克思所言:“彼案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⒅而中国几乎是全盘接收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对于科学的无神论的观点也不例外。所以,在这样的哲学背景,政治制度下,民事诉讼法想突破政治重围、理论禁锢、改弦更张,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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