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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11)
www.110.com 2010-07-10 14:44



  [注 释]

  [1] 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对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由于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未过全体成员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此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北京大学也就据此不予颁发刘燕文博士生毕业证书,而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此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诉讼时效问题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0)一中行终字第43号。

  [2] 如《北大沉着当被告》(载于《北京青年报》1999年12月24日),《北大博士生状告母校-谁是谁非 焦点何在》(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18日)等。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及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分别举行了学术沙龙、研讨会,对该案进行了热烈而多角度的讨论和分析。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第104号。

  [4] (法)莫里斯 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页419.

  [5] 同4,页423.

  [6]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页127.

  [7] (英)威廉 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页220.

  [8] (台)洪家殷:《从学生之地位论大学法之修正》,载《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年,页135.

  [9] 一般意义而言,高等学校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重身分。从其依法治校和对教师尤其是学生的管理而言,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从其接受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而言,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再者从其以独立法人身份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而言,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10]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39页至第142页。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12] (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86-87.

  [13] 同12,页87.

  [14] 同8,页135,页153.

  [15] 同8,页135.

  [1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页141.

  [17]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2页。

  [18] Richard D.Strahan&L.Charles Turner,The Courts and the Schools,Longman Inc,1987,P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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