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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被诉的行政法意义——— 论建立教育行政救(6)
www.110.com 2010-07-10 14:44



  综上所述,作为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两块基石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目前都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了结束高校侵权救济无门的现状,我们应尽快建立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将教育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的决定时,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约束;也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随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才能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

  我们相信,在解决好以上几方面问题之后,中国高等教育必能迎着知识经济的春风,在新世纪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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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释:

  [i]朱永新。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研究[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 年2月。

  [ii]王锋。“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J].北京:法制日报,2000年1月16日。

  [iii]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

  [iv]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7.因公务法人法文(l‘etablissement public)的名称是公共机构,一些学者也将这类组织称为公共机构。但笔者认为,将这类组织译为公务法人更能突现其法律地位的独特性。

  [v] 潘小娟。法国行政体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143页。

  [vi]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S].1999.4.13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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