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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2)
www.110.com 2010-07-10 14:44

  二、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与不足

  90年代以来,法学教育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显学,绝大多数地方综合型大学都设立了法学院系;另一方面,发展过程中过于浓厚的经济导向性使得尚未成熟的法学教育逐渐失去了内在的发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为充斥于法学教育之中,从而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后天发育不良。尤其是传统法学教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的培养;重教师的讲授,轻学生的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以及重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轻学生个性的张扬、道德品质的培养等做法,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相距越来越远,乃至于阻碍素质教育的推行。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理念的滞后。法学教育的不足与弊病归根结底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过分迷信过去的经验和传统,没有能够敏锐地洞察法律职业近年来日新月异的变革,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来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学与法学教育特有的保守性格导致了法学的封闭性。法学的封闭性很大程度上缘于法学训练与教育的传统,这是一个较强的职业学科,典型的学徒制度本身具有封闭性。??

  第二,培养目标的僵化。教育理念的滞后,最直接的表现即是培养目标的整齐、划一。不管办学的历史长短、生源的优劣、基础的强弱及教育资源的好坏,一律强调高级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人云亦云,不考虑办学特色,不考虑市场经济的需要。?サ谌?,教育手段的单一。法学教育的经典模式即为“灌输式”的课堂讲授。老师仅就理论进行系统阐述,并以此奉为教学的惟一模式。而单一的教学手段显然无法承载素质教育的历史使命,何况法学的世俗性决定了教学如果只注重理论讲授,忽视实践操作,将使得学生在面对经典理论与多变现实之间巨大的裂缝与空距时顿感手足无措。??

  第四,教育技术的落后。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法学教育对现代教育技术的汲取与借鉴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上,跟自然科学相比是如此,跟一些社会科学相比也存在不小的差距。差距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为教学媒介质的差异。忽视教育技术升级换代的结果就导致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制约。

  三、法学教育的发展与完善——回应素质教育

  无论是法学文明传承的需要,还是服务于法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素质教育都应是法学教育今后努力的方向。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应根据素质教育的整体要求设立和确定以后发展的宏观走向,素质教育应成为法学教育确立及调整教育基础目标的依据;由此而把握的社会微观动向,将成为法学教育确立及适时调整分支目标或目标体系末梢的依据。??

  第一,更新法学教育观念。法学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李龙、凌一琦:《论法学素质教育》,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传统教育偏重专一教育模式,拘泥于专业领域的知识传授,教育过程相对封闭,素质教育则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注重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背景,不固守传统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传统教育过分看重专业分工,在教育实践中,过于依赖于经验与传统,固守本学科的经典教育手段,素质教育则注重交叉与兼容,不过分坚持学科的纯洁性,善于向相邻学科学习,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过程,从而克服专业培养模式下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含量,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传统教育一般与社会实践具有一定差距,相对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工作技能的训练,造成教育成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巨大偏差,而素质教育则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兼顾理论掌握与技能提高,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功底与突出的实践技巧;传统教育将教育活动本身视为中心环节与终极价值,重视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挥和张扬以及学生个人内在的心理、道德品质的培养,不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而素质教育则注重高等教育活动的人本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获得最大的开发以实现学生人格的全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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