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药物纠纷泛指一切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泛指一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民事纠纷。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药物使用是医疗活动的重要内容,药物不合格或使用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区别则在于二者的纠纷起因、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严格不同。
一,纠纷成因
引发药物纠纷的原因主要分为三类:1,合格药品发生不良反应;2,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3,药品使用不符合规定。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可大体分为四类:1,诊疗护理存在过错;2,患者一方存在过错;3,与医疗活动有关的第三方存在过错;4,各方均无过错。
二,法律关系
概括而言,虽然药物纠纷和医疗纠纷法律关系均属于“特殊侵权”,但因侵权主体、侵权方式不同,故二者的归责原则存在区别。
(一)、药物纠纷案件中,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属于“产品质量责任”,违规用药则属于“医疗行为侵权”,合格药品发生不良反应一般归于“不可抗力”。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诊疗护理存在过错属于典型的“医疗行为侵权”,与医疗活动有关的第三方存在过错则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
(三)、药物纠纷与医疗纠纷的联系决定了同一法律事实具有“二重”法律关系。实践中,药物致人损害引发的医疗纠纷通常是“产品质量责任”和“医疗侵权”的重叠,所以同一诉讼中,原告需要选择一种法律关系决定其诉讼案由。
三,法律适用
不同法律事实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定。
(一)、药物纠纷案件中,因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主要适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相关文章
- ·药物纠纷与医疗纠纷之比较
- ·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各途径的优劣比较
- ·杭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图)
- ·医疗纠纷拟引入人民调解(图)
- ·成立第三方机构,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 ·山西:省医调委两年成功调解医疗纠纷339件
- ·医疗纠纷为何频发 社科大讲堂邀专家解析医患冲
- ·医疗纠纷多见篡改病历(图)
- ·吉林省延边朝医医院开展依法行医防范医疗纠纷
- ·本市医疗纠纷降了六成(图)
- ·杭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下月启动
- ·武汉将医疗纠纷纳入法援范围
- ·孙瑞灼:医疗纠纷索赔过万元禁止私了,不妥!
- ·浙江省推广引入“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增多 建议:设第三方调解纠纷中心
- ·医疗纠纷可“私了”?
- ·甘肃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将成立
- ·医院职工冒领医疗纠纷补偿费获刑20年
- ·宁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总结
- ·天津市正式实行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