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一、引言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但实践中此类案例已经发生。例如,刘某陪同陈某在超市购买商品,陈某从插在货架上的“赤膊刀”中拿起一把家用菜刀放在购物车中到收银台结帐。收银小姐用超市塑料袋将裸刀包裹一下后与其他商品一起混装入另一塑料袋中。陈某因要去开发票,便将装有菜刀的塑料袋交给刘某拎着。当刘某行至超市大厅时,王某从刘某身边经过,不经意间碰到了刘某左手拎着的塑料袋,致其右大腿被塑料袋中的菜刀划伤,为疗伤花去医药费等若干元。王某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超市以顾客出了收银台,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赔。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刘某和超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陈某辩称:这把没有任何警示说明和包装的“赤膊刀”是从货架上拿到的,付费时曾就此向收银小姐提出疑问,但小姐回答称:“都是这样的,”并用塑料袋把刀包了起来,放在另一只装了物品的塑料袋中。况且,是刘某拎着塑料袋在前面走,自己因要取发票走在后面,是王某从后面撞上来的,包装应由超市负责,因此超市应向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辩称:超市进货时刀具均有安全包装盒,销售中为方便顾客挑选,才将刀从包装盒中取出,裸放在开放式刀架上,包装盒就放在刀架旁边,顾客选好刀后应将纸盒带离,而陈某由于疏忽没有带出。所以收银小姐用塑料袋将刀包好后放入货物袋中,刀出了收银台,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店方只负道义上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刘某辩称:自己系受委托为购刀人陈某拎刀。王某受伤是因为她行走不慎及超市在销售中未完善刀具包装所致,因此过错责任应由王某及超市承担。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复杂的问题是三被告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具体言之,本案须处理的问题有:一是三被告是否无一例外地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如果构成侵权,是共同侵权还是单独侵权;二是三被告是否均应向原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须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单独责任。事实上,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尚未上升为法律,因此,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进行探讨,无疑会对正确处理审判实务中发生的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基本问题探讨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
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每个人单独的侵权行为却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以上案为例,超市销售危险品(裸刀),未履行警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表明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但只是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王某受到伤害。同样,陈某、刘某的单独行为也不足以造成王某的损害,只是因陈某、刘某行为与超市行为的偶然结合,才导致受害人遭受伤害。正因为如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方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相区别,在前者,数人无意思联络侵害他人权益造成同一损害;在后者,数人无意思联络侵害他人的权益,造成不同的损害,如甲、乙无意思联络,侵入丙宅,甲毁坏电视,乙打伤丙,则甲、乙各负侵权之责。
2.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所谓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它不仅指相互通谋而分担实施各部分之行为或相互通谋而协力完成一行为,也包括有意识之过失。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关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已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已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上例中,超市是商品销售者,陈某是商品买受者,刘某是受托保管商品者,三者目的各异,不可能存在同一的致王某损害的共同故意。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但实践中此类案例已经发生。例如,刘某陪同陈某在超市购买商品,陈某从插在货架上的“赤膊刀”中拿起一把家用菜刀放在购物车中到收银台结帐。收银小姐用超市塑料袋将裸刀包裹一下后与其他商品一起混装入另一塑料袋中。陈某因要去开发票,便将装有菜刀的塑料袋交给刘某拎着。当刘某行至超市大厅时,王某从刘某身边经过,不经意间碰到了刘某左手拎着的塑料袋,致其右大腿被塑料袋中的菜刀划伤,为疗伤花去医药费等若干元。王某要求超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超市以顾客出了收银台,超市概不负责为由拒赔。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刘某和超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陈某辩称:这把没有任何警示说明和包装的“赤膊刀”是从货架上拿到的,付费时曾就此向收银小姐提出疑问,但小姐回答称:“都是这样的,”并用塑料袋把刀包了起来,放在另一只装了物品的塑料袋中。况且,是刘某拎着塑料袋在前面走,自己因要取发票走在后面,是王某从后面撞上来的,包装应由超市负责,因此超市应向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市辩称:超市进货时刀具均有安全包装盒,销售中为方便顾客挑选,才将刀从包装盒中取出,裸放在开放式刀架上,包装盒就放在刀架旁边,顾客选好刀后应将纸盒带离,而陈某由于疏忽没有带出。所以收银小姐用塑料袋将刀包好后放入货物袋中,刀出了收银台,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店方只负道义上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刘某辩称:自己系受委托为购刀人陈某拎刀。王某受伤是因为她行走不慎及超市在销售中未完善刀具包装所致,因此过错责任应由王某及超市承担。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复杂的问题是三被告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具体言之,本案须处理的问题有:一是三被告是否无一例外地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如果构成侵权,是共同侵权还是单独侵权;二是三被告是否均应向原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须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单独责任。事实上,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由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尚未上升为法律,因此,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进行探讨,无疑会对正确处理审判实务中发生的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理论基本问题探讨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
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每个人单独的侵权行为却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以上案为例,超市销售危险品(裸刀),未履行警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表明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但只是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王某受到伤害。同样,陈某、刘某的单独行为也不足以造成王某的损害,只是因陈某、刘某行为与超市行为的偶然结合,才导致受害人遭受伤害。正因为如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方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相区别,在前者,数人无意思联络侵害他人权益造成同一损害;在后者,数人无意思联络侵害他人的权益,造成不同的损害,如甲、乙无意思联络,侵入丙宅,甲毁坏电视,乙打伤丙,则甲、乙各负侵权之责。
2.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所谓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它不仅指相互通谋而分担实施各部分之行为或相互通谋而协力完成一行为,也包括有意识之过失。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关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已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已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上例中,超市是商品销售者,陈某是商品买受者,刘某是受托保管商品者,三者目的各异,不可能存在同一的致王某损害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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