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人格权法论文 >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民事司法保护。隐私权民事司法保护应着重建立两个制度,一是建立隐私判例制度。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加强对隐私侵权案件的收审工作,建立判例制度,这是目前对公民隐私权民事司法保护的有效途径。建立隐私权判例制度的理由在于:民事立法本身的不足,就需要建立判例制度。民事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具有一般稳定性,但在反映时代、社会急需上则比较缺乏敏感性、灵活性和适应性,总是需要具体的适应性强的个别调整为补充,而判例则具有成文法所缺少的灵活和适应性。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应拘泥于成文法的惟一保护手段,而应根据实践需要给隐私权受害者以救济,作出典型的个案判决,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更新、更多的救济方法。二是建立隐私案件审判制度。司法过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对案件当事人予以保护,而且还要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故审判过程中须有一系列法院必须遵守的规则,以期在审判过程中周到、全面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隐私权。其主要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则:[1]隐私案件不公开审判原则。这项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许多明确规定,因此,在民法的修改过程中或人格权单行法中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2]限制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这项原则指的是,隐私案件当事人根据处分原则,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他人或公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若有理由认为当事人公开其隐私会有诽谤、攻击他人人身或揭露他人隐私,或其隐私与他人隐私相关联的情况时,不准该当事人公开自己的隐私。[3]合法收集隐私证据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收集与处理案件有关的隐私资料或证据,当事人或证人有权拒绝回答涉及自己隐私而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以及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隐私资料或证据,否则所收集的隐私资料或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审判的根据。

  2、关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的建议

  除了民法保护之外,还应该在刑法当中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以惩治那些较严重的隐私侵权行为。设立该罪相当必要和迫切,它必将有效地遏制隐私权侵权行为。

  市场经济体制赋予个人、企业及各机构组织以平等的竞争权利,要保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竞争平等化,不仅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环境,且需要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加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角度而言,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要在民法、行政法、刑法领域都有所体现,不能重此轻彼。从各国立法来看,把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联邦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刑法均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罪或类似的罪名。加之我国现行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设立侵犯隐私权罪显得相当重要。

  3、隐私权保护的限制

  每个人的隐私都应当受到保护,但并非所有人受保护的程度都是一样的。对于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政府官员和执政党领导干部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级别越高、权力越大,对其隐私权保护就越有限。隐私权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背景的公开;[2]个人生活道德的检点;[3]在公共事务中受到公众无条件的关注与监督;[4]财产的申报与登记。公众人物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为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人物,以及由于某种原因或在某种场合成为媒体焦点的人物。公共人物或因为成绩显著,或地位突出,或罪恶昭彰等,有关他们的信息为公众所关注,具有更多的公共性质,公众当然有权了解他们的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个人情况。因此,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也应酌情加以限制。

  综上所述,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急迫要求。现代人权观念引导人们重新认识人身权,发现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和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贞操以及身份的权利,正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如果民事主体丧失这些权利,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和人的基本价值,其不仅没有资格进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成员,而且也无法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因此,重新审视公民的隐私权,并尽快进行立法,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