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仲裁法论文 >
论入世条件下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
www.110.com 2010-07-10 15:32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入世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体现。中国仲裁制度注重立法的国际化,制定新法和修改相关的原有法规,积极加入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并在世界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U)的条件下,完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改革中国仲裁制度,加强意思自治、仲裁独立原则、协议仲裁制度、协议管辖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以便尽快提高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一、 问题的提出

  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②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③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例如,国际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报告统计标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来53年总和的5倍。④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⑤为了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致使国际商事争议得到有效地解决,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⑥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⑦因此,本文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审视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和完善措施。

  二、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特征

  (一)、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法律特征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的仲裁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的法律特征:

  第一, 作为世界仲裁的惯例和遵守最基本的仲裁规律,具体表现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在国际仲裁制度中的体现。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法制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这项原则的适用,时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出发,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⑧我国《仲裁法》把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基本原则,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具体的运用在整个过程中,包括当事人的权利的选择,使中国的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这是中国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也是中国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的结合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制度上的适用,极大地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完善其基本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⑨具体地说,中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原则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寻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或者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⑩二是,当事人又权利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意思真实的列入仲裁协议, 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的构成要件和条件。11三是仲裁的事项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意思自治的具体规定。12四是,仲裁员底选定是按照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五是当事人的选定开庭的方式是由当事人的基本意思表示的。13当然, 当事人的处分全在仲裁的过程中,有充分的实现和保护。14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基本的内涵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第二、协议仲裁制度的现实性和国际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