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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www.110.com 2010-07-12 16:00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其法律特征是: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始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7类:1、无人依法不能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3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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