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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概述(2)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继承权的性质值得研究。在实行当然继承的国家,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立即取得遗产上的各种权利,此时继承人所有的权利即为许多物权、债权等权利的集合,并无所谓另外的继承权。继承未开始时,所谓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当然,在一定情况下,这种期待权也受保护。可以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关系,分别称继承权为配偶间的相互继承权、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而将之划入各种亲属权之下。这样,就没有位于亲属权之外的与亲属权并列的继承权。

  受遗赠权虽然规定在继承法里,由于遗赠不以有一定亲属关系为必要,遗赠为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仅系受益人,本无所谓受遗赠权。受遗赠人仅有向继承人(或占有遗赠物的人)请求交付遗赠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属于债权。

  至于继承法上的其他权利,如遗产分割请求权,即为遗产共有人(共同继承人)间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真正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即为遗产的所有人)向无权占有遗产的人请求交付遗产的权利,与所有权人排除侵害、请求交付所有物相同。这些都属于财产权,不属于亲属权。

  因此,通常所说的继承权与继承法上的各种权利并无另行存在的必要。过去将“身份权”划分为“亲属权”与“继承权”两大类作法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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