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1.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四、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1.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2.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相关文章
- ·《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有关人身权
-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 ·民法中的人身权
- ·试论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 ·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 ·汤晋诉当涂县劳动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 ·离婚案件中人身权的执行
- ·怎样理解律师的人身权
- ·垦利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
- ·行政机关对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
- ·关于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人身权,
-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行为
-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 ·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承担
- ·国家机关侵害人身权责任
- ·人身权-亲属权?
- ·人身权——姓名权
- · 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 · 民法人身权的种类
- · 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 · 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 ·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 ·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 ·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 · 司法考试人身权及侵权行为要点概
- ·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 · 论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