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人身权 > 生命权 >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一)什么是生命权

  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

  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 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 (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

  (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

  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

  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