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人身权 > 生命权 >
侵害生命权的直接赔偿权利人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侵害,有双重直接受害人,即已死亡的受害人和为死者送葬、治疗而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前者已经死亡,不能行使赔偿权利,后者可以依法行使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如果为死者支付丧葬费用和生前医疗费用的为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这些丧葬费用也属于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此时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近亲属的界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可能起草人考虑到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中对此已经作出界定,如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尽管如此, “近亲属”的概念在该司法解释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该地位,也应当在该解释中对于“近亲属”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近亲属请求损害赔偿时是否有一个顺序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中规定了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顺序,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赔偿权利人;只有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时,才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我们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也应当存在一个顺序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