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四川首例检察院对错误判决进行成功监督
一起普通的宣告死亡案件,法院在判决时确认被宣告死亡的人是“意外”死亡,从而造成保险公司面临多赔偿20万元意外伤害险赔偿金。保险公司认为“意外”死亡证据不足,记者昨日从省检察院获悉,在检察机关介入监督后,当地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判决。据悉,此案是四川首例检察院对宣告死亡错误判决案件监督成功的案例。
失踪两年 法院宣判死亡
2003年7月的一个傍晚,乐山人管某离家后彻夜未归。次日,家人在当地的大桥上发现了一双管走时穿的鞋,家人怀疑其落水身亡,请来打捞公司寻找管的尸体,但一连两天都没有找到。此后,管某就再也没有音讯。两年之后,管的家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根据特别程序,当地法院于2006年认定,管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遂判决宣告管某死亡。
依据这份判决,管的家人向管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35万元的寿险和2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赔偿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管是因“意外”而死亡,只愿意支付寿险,而拒绝支付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
管的家人因此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由于管的家人依据的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该案极有可能判决原告胜诉。因此保险公司只得申请暂缓审理,并向当地检察院对之前宣告管某死亡的案件提出申诉。
证据不足 检察院提起建议
乐山市沙湾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管“意外死亡”的证据不充分,在该案中,多组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管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虽然社区居委会有一份管某“不小心失足落水而亡”的证明,但依据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不具有认定管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的法定主体资格。因此,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个案检察建议。
经过核查,在原判决作出3年后,当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撤销了原判决。
据悉,此案是四川第一例、全国第二例检察院对特别程序错误判决案件监督成功的案件。在今年的全省检察院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该案因为其特殊性出现在工作总结报告之中。据有关人士介绍,这可能是检察系统将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个案监督中所起作用的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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