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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破产法第30 条中的债务人财产制度(下)(2)
www.110.com 2010-07-12 17:16


    财产。31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范围。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是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是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三是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四是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五是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六是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破产企业内的社团,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七是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二)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
    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这部分财产主要包括以下
    几种。
    1. 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实际上属于在破产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其实际的占有是在破产受理之后。
    2. 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所以,这部分新取得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被看做是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1 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7 条规定:“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第78 条规定:“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规定中所讲的问题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度设计与操作指引) 》一书对这个问题的法释[7 ] 。41 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等收益。51 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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