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院的生效判决,必须自觉履行。但一些试图赖帐到底的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不但拒不自动履行,而且千方百计逃避法院的执行。将自己的财产置于他人名下,就是他们的惯用伎俩。因这种逃债方式极具隐蔽和迷惑性,常使判决的执行陷入窘境。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执行裁判公开化,使这些逃债行为原形毕露,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打假”效果,有力维护了人的合法权利。
某公司对判决确定的欠款10万元拒不自觉偿还。原告申请执行后,经法院查询,该公司既无银行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但该公司经理却天天乘坐着一部高级轿车进进出出。经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扣押了该车辆,但车辆行驶证的登记车主系一案外人公司。该案外公司在车辆扣押后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主张车辆所有权。按照执行异议开庭审查的公开化程序,法院给该案外公司送达了审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明确告知其相关权利和提供假证、伪证应承担的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因慑于法律威严,在开庭前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被执行公司只得付清了欠款,并承担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潍坊某单位因拖欠工程款17万元被诉诸法院并败诉。因该单位拒不自动履行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其财务室进行了搜查,在保险柜内发现余额20多万元、户名为该单位出纳员史某的存折一册。执行员即将该存款暂扣至法院。史某经其单位负责人指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存款系个人为结婚筹集的购房款,要求返还。法院经初步审查,发现该账户每天的存、付业务极其频繁,显然与个人存款的常理不符。法院遂向史某送达了审查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在交待其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告知其协助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而史某却从此再不露面。法院遂按自动撤回异议裁定继续执行。
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不管赖帐者的手段多高明,在公开公正的法律程序面前都会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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