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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澳麦啤酒瓶超期服役爆炸 伤者医疗费至今未赔
www.110.com 2010-09-14 15:06

 飞来横祸,造成王美英的右眼10级伤残。法院判决下来的医疗费,“金澳麦”啤酒厂家和经销商一直没有兑现,而法院认定王美英为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更让她难以接受。

  一只啤酒瓶盖引发祸端

  现年48岁的王美英与其丈夫均为土牧尔台镇东土城村的村民,王美英在家务农,料理着承包的薄田,丈夫孙殿林靠在城里打零工维持家用。 但一次“横祸”飞来,造成王美英右眼10级伤残,一家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了。

  事情还得从2006年8月15日下午说起。王美英随丈夫孙殿林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土牧尔台镇潘柄权开的烟酒副食批发部购了5件绳捆的“金澳麦”啤酒,准备自己饮用。

  到家后,王美英从车上给孙殿林传递啤酒的过程中,一瓶啤酒的瓶盖突然飞起,击中了王美英的右眼,王美英疼痛难忍,当即住进了医院。事后,孙殿林与经销商和代理商协商解决妻子眼睛被伤一事,没有达成一致。在协商期间经销商和代理商均承认确存啤酒瓶超期“服役”的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殿林将二者推上被告席,孙殿林一审胜诉。时至今日已逾2年多的时间,法院判决下来的医疗等费用计12734.96元,至今没有兑现。

  经销商与厂家输了官司

  王美英在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右眼角膜贯通伤,右眼眼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右眼外伤性前方出血。乌兰察布市正原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美英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但经销商潘柄权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王美英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在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二次鉴定,鉴定结果王美英的右眼伤残程度仍然为10级。

  孙殿林与经销商及代理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美英于2007年初委托律师将啤酒生产厂商河北省康保龙岩酿酒有限公司和啤酒经营商潘柄权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其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2007年2月15日,此案件在被告河北省康保龙岩酿酒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判决,根据国家对啤酒类包装的强制规定,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出售,河北省康保龙岩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违反上述国家标准,令其负赔偿责任。而潘柄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啤酒,付连带责任。二被告赔偿王美英医疗等费用计12734.96元。

  王美英是不是消费者?

  王美英不服一审判决对自己不是消费者的认定,又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一审中,被告潘柄权说王美英在村中开小卖部,也是经营者。王美英夫妇表示他们从来没有开过小卖部,只是孙殿林贩卖过羊毛、羊皮。潘柄权出示了3份证人证言,于是一审法院认定王美英购买啤酒是为了销售而非自用,是经营者而非消费者。2007年7月2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因是没有事实依据,证明王美英为消费者。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北京市朝恒律师事务所张福虎律师认为仅凭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被告潘柄权没有说明不能出庭的理由,且在出示证言时也没有出示3个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一审法院认定王美英是经营者,不能成立。

  同时张律师还认为即使假设王美英确实在本村经营日用百货,也不能说明王美英购买啤酒是为了销售而不是为了自己饮用。刘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王美英的身份认定不仅无合法依据支持,而且毫无逻辑可言。如果王美英属经营者非消费者这个认定不成立,张律师认为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故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伤金和伤残等级鉴定费等计35843.26元。

  在整个事件的进展过程中,河北省康保龙岩酿酒有限公司从没有出面作过任何解释!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河北省康保龙岩酿酒有限公司,该公司电话接通后,对方说不是负责人,继续拨打就无人接听了。据了解,王美英现仍在申诉,本刊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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