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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卖出半年后怀疑是假货 法院判决欠款照付
www.110.com 2010-09-14 15:06

  罗某与朱某因古董花瓶买卖欠款支付问题引发纠纷。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罗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朱某六万元的判决。

  2007年6月,罗某从朱某处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青花云龙纹扁瓶。交易当日罗某支付了12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6万元三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同年12月,罗某要求朱某到其处协助其将扁瓶转让给第三人,应罗某要求朱某来到罗某处。罗某对此过程进行了摄录,该视听资料中显示:双方称录像中的扁瓶为永乐年间,南京出土盗墓而来,应是真品。2007年11月,罗某到北京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报告为:“青花扁瓶,样品成分与明代青花瓷釉表面成分不符,氧化锌含量超标。定量数据仅供参考。”

  2007年12月朱某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判决罗某给付6万元。罗某称,朱某自称的明代早期永乐、宣德时期的青花云龙纹扁瓶残器,官窑出品,盗墓而来,保真,保老,如扁瓶经鉴定年代达不到明代早期的话,包退全款。但经文物检测鉴定,该瓶为现代工艺品,朱某行为构成商业欺诈,其反诉要求撤销二人买卖合同,朱某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朱某反诉辩称,罗某买走扁瓶的半年后称要转卖扁瓶给第三方,以转卖的价款偿还欠款,请其帮助推销介绍。其在向第三方介绍扁瓶时发现瓶身新、裂纹不对,不像卖给罗某的扁瓶,虽心存疑虑,但是碍于朋友面子等不好当场说破,就按照罗某的要求介绍了“伪扁瓶”。罗某设局,暗地进行了录像,造成了其确认该“伪扁瓶”为真的假象。其表示,从没承诺“包退包换”,古玩行没有这样的规矩,视听资料中拍摄的“伪扁瓶”不是其所卖的那只。是罗某仿制“伪扁瓶”设计陷阱坑害其,从而骗取退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罗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二人间的交易,是特定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所交易特定物的品质标准应首先以双方约定为准。虽然二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对所涉品质标准陈述相悖,但罗某在交易当天接受了朱某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且在此后半年多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这个事实可以作为朱某的交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依据。罗某主张欺诈,应举证。朱某明确否认罗某出示的扁瓶系其于2007年6月所交付的原物,且该瓶被罗某占有半年多,双方对该瓶没有存留相关的标的物资料,也没有采取其他可以使之与相同或类似物进行区分的措施,因此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罗某出示的扁瓶与朱某所交付的为同一物。进而,罗某对其手中扁瓶所做的鉴定不能证明朱某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或违约。视听资料中所记载的同样是对于一件特定物的交易过程。朱某在该交易过程中的介绍内容均针对该录像中所展示的特定物。该特定物是否即为2007年6月二人交易的标的物同样缺乏相应的证据。视听资料也不能证明罗的主张。除二人陈述外,并无可以证明其二人交易标的物(扁瓶)所属年代、文物等级的有效鉴定结论,因此罗主张其与朱的交易严重违法,属于无效合同一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朱某已经依约履行了其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罗某也应支付相应价款。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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