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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强拆热水器案又掀波澜 业主再告要赔偿
www.110.com 2010-09-14 15:08

  在广受关注的“业主状告物管强拆太阳能热水器”案判决生效后,业主王女士发现涉案的热水器遭部分损伤,故又将蓝天物管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7年9月7日,她与被告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被告的地下库房查看热水器,发现热水器有部分真空集热管的表面出现异样变色,所有集热管内壁受到污染,热水器的CPC反射板上有一处明显变形,蓄水箱表面有明显遭碰撞受损的痕迹。为此,原告王女士当场向被告的有关负责人员提出应由被告承担热水器损坏部分的修复责任。但被告以判决书中未作出其应该承担热水器损坏的赔偿责任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王女士说,在太阳能热水器损坏责任承担有争议的情况下,为防止因冒然接受返还而将日后损坏责任的处理变得更为复杂的情形,她当即表示暂不接受返还,并在被告事先打印好的“执行情况交接书”中增加了关于原告在正式接受被告返还前所发现的太阳能热水器损坏的情况及希望被告立即予以解决的书面说明。但面对增加了情况说明的“交接书”,被告拒绝签署。

  据王女士所述,2007年9月13日,力诺瑞特太阳能热水器售后服务单位(安装保修点)应原告要求,派工作人员在被告带领并现场监督下对原告的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现场查验,确认了热水器的真空集热管损坏了4根、所有集热管(共18根)内壁均受到污染、CPC反射板有1张受损(该热水器上有数张CPC反射板)、蓄水箱表面有遭碰撞受损的情况。同时,电加热棒表面虽无破损,但是否有实质性损坏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当场作出判断。对此,售后服务工作人员查验分析认为,损坏原因系被告在拆卸、搬运、存放过程中缺乏专业保护措施和保护不当造成的,并且因为损坏原因是被告在未通知售后服务人员到现场验证或操作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搬运及保存不当造成的,所以售后服务单位无法对该热水器的损坏承担免费保修责任。该售后服务单位作出了书面“查验情况说明”,“说明”中显示出了太阳能热水器拆卸及搬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的必要性和非专业人员操作的风险性。因此王女士要求被告的返还搬运工作应该由力诺瑞特太阳能热水器售后服务单位来操作,并由被告承担相关的费用共计1210元(包括维修、更换、查验及搬运等费用)。同时,鉴于热水器的蓄水箱、集热管等在损伤后即使经过维修但事实上已对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带来折损,并使得使用寿命受到了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坏补偿500元。上述合计金额1710元,但被告拒绝承担一切费用。

  为此,原告王女士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被告杭州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对簿公堂。

  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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