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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中的财产保全比较分析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1.仲裁财产保全和民诉的财产保全的联系:因仲裁和民诉均系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法;仲裁财产保全和民诉财产保全制度,都是仲裁和民诉程序的应急和救济制度。所以,仲裁财产保全和民诉财产保全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从民事程序立法上看,仲裁法和民诉法都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内容,民诉法中对仲裁的规定,是仲裁法单独立法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的根据;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民诉财产保全制度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和适用。从仲裁实践的操作程序上看,仲裁机构在接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及时转交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2.仲裁财产保全和民诉财产保全的区别:两个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委员会解决经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所适用的一种补救制度;民诉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所适用的一种补救制度;在补救制度的结果上是一致的。但是,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性质,受当事人的委托而行使仲裁权利;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仲裁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实现,而民诉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能够得到执行;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交到仲裁机关,仲裁机关本身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仲裁机关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执行;而民诉财产保全申请直接递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仅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并不享有对仲裁裁决实际的执行权;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民诉财产保全不仅包括诉讼财产保全,而且还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并且实际享有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权,也就是说仲裁财产保全的裁定也得送交人民法院,一并归口执行。

  3.仲裁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同点:仲裁财产保全和民诉财产保全的裁定权都由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性质或本质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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