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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制作依据】

  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解除已经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解除财产保全:

  1.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2.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因为这时财产保全的条件已不存在,自然无必要实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诉前保全的紧急情况不复存在;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批准。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到实际执行,使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就消除了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财产保全已无必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同时,采取财产保全由于受时间和自然条件影响,不可避免会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被申请人能主动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这样,既无损申请人权益,又会使被申请人少受损失。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是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条件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国出现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事由,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使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归于消灭。

  应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能够解除这个裁定的,只能是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包括其他法院和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解除。这一规定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损害人民法院执法的严肃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破坏执法的统一性的现象而作出的。在实践中,有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对经人民法院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置之不理,甚至非法予以解除,侵占经过财产保全的财产。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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