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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偷排污水遭起诉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南方日报讯 广州市番禺区东涌东泰皮革染整厂(下简称“东泰厂”)偷排污水,当地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有效地惩罚了不法皮革厂。该厂一审被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等一切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62500元,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在为判决拍手称快的同时,记者了解到,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许多障碍和争议,检察院该不该当原告,也成为专家讨论的焦点。

  ●量化评估

  偷排致生态损失列出数据

  2008年7月13日,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位于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大量的红色废水。经排查,执法人员发现污染源为番禺区东涌东泰皮革染整厂。

  东泰厂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皮革和毛皮,染整、硝制,由卢某个人经营,其雇用何某为东泰厂厂长,工厂的运作由何某全权处理。

  何某在接受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番禺大队、番禺区环保局的询问时确认,2008年7月13日在番禺区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交警中队第九分队北面的排水口处发现的大量红色废水是东泰厂排放的,是污水处理工卢某通过在废水池抽水管的变换阀门上设置了蓝色塑胶管道,通过该管道进行偷排。

  卢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总共偷排5次,共偷排了55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

  受原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番禺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对东泰厂废水偷排造成水体污染的环境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出具了《量化分析报告》。报告认为,东泰厂废水偷排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27500元,其中农业生产损失16500元,环境生态损失11000元;间接损失35000元,其中水生态系统被损害时影响其他生产和消费系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2000元,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为应对本次污染危害采取措施产生的防御费用13000元。

  ●厂方辩称

  污染水域是厂长个人行为

  原告诉称:2008年1月至7月期间,东泰厂采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抽水管变换阀门的方法,先后5次将55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通过塑胶管直接排入工业区下水道后流入番禺区东涌镇官坦村虾导涌。由于污水没有经过净化处理,导致排放的污水中CODcr、色度、重金属含量均严重超标,严重污染排水口附近河道地表水和周围环境生态。

  被告辩称: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异议。东泰厂在2005年经过环保方面的评估、认证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设立,污水经过污水处理池处理后才排出,整个流程有专人管理。在2008年期间,东泰厂的污水处理设施有一个阀门,导致部分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市政渠道,造成水域污染,这是何某的个人行为,东泰厂只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对其违规排污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环境损害评估制度须尽快完善

  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员张科雄。

  记者:本案属于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如何确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张科雄:本案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水域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我国水法及民法通则均明文规定,国家所有的水资源不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加以滥用或破坏,水资源被滥用或破坏,国家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向违法行为人要求赔偿,弥补水资源遭受的损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一规定表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记者: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失,法院如何进行量化评价?目前是否还存在什么难题?

  张科雄:国家环境监测中心等有关部门能够对水环境损害、海洋环境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等进行评估,为我们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法院通常根据这些专业机构的量化分析报告来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目前,我国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尚有部分种类的损失没有相应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亟待补充;其次,对于能够评估的项目,目前仍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规范;再次,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存在不足,比如,渔业损失、养殖损失可委托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评估,但是该部门与通常作为原告的海洋渔业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难以令人信服。

  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及此类案件的增多,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环境损害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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