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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被害人咋又犯了罪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正义网辽宁11月22日讯(记者刘键 通讯员卢金友)一边是签字画押的“协议”字据,一边是公安机关的刑拘证,望着这两纸文书,周秀丽迷惑不解自己本是被害人咋就犯了罪?

  说起来那还是今年8月份的事情了,辽阳市的姐周秀丽驾车来到本市宏伟区某一卖店购物,同时在店里还有一位陌生的男子。周秀丽从卖店出来以后,这位陌生男子随即搭乘周秀丽的出租车。当车辆行驶到一条偏僻的小路时,让周秀丽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该男子要求下车时什么也没说,对她一顿毒打之后,将她的钱包抢走。周秀丽随即向路人发出求救,因路上行人稀少,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惊魂未定的周秀丽驾车来到公安机关报了案。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早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她径直开车来到了卖店向店主诉说了刚刚发生的一切。另周秀丽意想不到的是店主竟认识犯罪嫌疑人。并告知该男子与她同住一个小区。经多方打听,得知犯罪嫌疑人名叫白成军。警方最终确定,白成军有重大嫌疑,将他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9月28日,白成军在北京落网,10月3日被押回辽阳。审讯中,白成军对犯罪事实拒不交代。他先是自称与司机发生口角,承认打了司机一拳,但并没有抢钱包。公安机关出示了车载影像的影音回放时,白成军不能圆戎说,最终还是交代了犯罪经过。原来,白成军在案发当天打完麻将,乘坐周秀丽的出租车去看望父亲,因为兜里没有钱,于是用暴力的手段抢走了周秀丽的钱包。

  本案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10月7日。一大早,的姐周秀丽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理由是自己没有被抢劫,自称钱包在洗车时掉到车座下面,是她误把发生口角的乘客白成军当成了抢匪。周秀丽说出的理由与白成军拒不交代时编造的理如出一辙。公安机关连续做了两次笔录,周秀丽都一口咬定没被抢,当天她和白成栋就被刑拘了。其实,在周秀丽来撤案之前,白成军已经交待了犯罪事实,其中还包括他哥哥白成栋帮助他联系的姐周秀丽,指使她撤案的事。8月16日,白成栋通过卖店的店主找到周秀丽,给了周秀丽2000元钱后,他们共同编造了这个掉钱包的“误会”,周秀丽要求撤案时并不知道白成军已经全交代了。收钱后的周秀丽还给白成栋写了收条。日前,宏伟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白成军依法批准逮捕,白成栋、周秀丽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公安机关刑拘,办理了取保候申。

  检察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白成军涉嫌抢劫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严重刑事犯罪,白成栋明知其弟弟白成军所犯罪行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惜用金钱贿买的形式,与受害人周秀丽达成串供协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这种视法律为儿戏,意在放纵犯罪,触犯了法律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妨害作证行为的认定,情节轻微、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罚款或者拘留,可能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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