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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背道而驰”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胡律师“背道而驰”老太要“退一赔一”

  索赔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 陈鑫)

  律师事务所明明代理了1个案件,为何杨老太却误以为2个案件,并要求在1个案件赔偿5000元,在另1个案件中退回5000元。这诉讼代理中的退一赔一现象,实属少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年近九句杨老太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律师少勾通老太告状

  杨老太称,在2006年元月时,为取得房产所有人的权利,请求分割系争房屋。因本人年纪很大,故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所指派了胡律师代理。本来清晰明了的案件,胡律师在代理中却背道而驰,完全有悖初衷。他要求杨老太对已提起的诉讼申请撤诉,其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然后自行和解后又申请撤诉,再由房地产局发出了通知书等。但这些过程都未通知杨老太,使之丧失了知情权与申诉权。最后,他将所有材料交还说案件结束了。杨老太因此向区司法局投诉,司法局还批评教育了胡律师。由于胡律师的行为对杨老太造成了损失,故要求判令律师事务所返还诉讼代理费5000元,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确实收取了杨老太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且已经入账,但该费用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劳务费用。其已经为杨老太提供了应尽的代理义务,这是有据可查的。胡律师在在行政诉讼中已经依照杨老太诉讼的初衷为其将原承租的公房恢复到杨老太名下,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至于杨老太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因分家析产案件并非由本所律师代理,其也没有接受过任何委托,故该案件是否存在损失与其无因果关系的。综上,不同意诉讼请求。

  律所只代理一个案件

  经查明,2006年2月8日,嘉定区法院就杨老太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杨老太确认其未委托律所指派律师代理。2006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所指派胡律师为代理人,杨老太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劳务费5000元等内容。现双方确认,该合同即指聘请胡律师代理的案件是杨老太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不服颁发房地产权证一案。律师事务所收取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杨老太在递交给法院的《委托书》亦载明胡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07年元月29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胡律师作为代理人在原告栏签字。同日,胡律师作为原告全权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2007年3月20日,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向杨老太出具《更正登记告知书》,告知已将相关房产登记册中权利人内容更正。2007年9月6日,区司法局向杨老太子女出具《关于对投诉人的答复意见》,该意见载明,“胡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但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没有与当事人及时沟通联系的问题,因此,我们也已对胡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杨老太确认其未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杨老太主张该案因撤诉而损失的诉讼费5000元,仅凭其自述当初系口头咨询胡律师后申请撤诉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事务所亦不予认可,故赔偿之诉难以支持。2006年7月7日,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有偿的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根据律师法关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的规定。

  判断律所是否应当返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关键在于胡律师在执业中是否存在过错。律所在指派胡律师代理杨老太就其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不服颁发房地产权证一案进行了相关的诉讼活动。嘉定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并送达后,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即终止。事后,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亦按照和解协议更正了相关登记内容。区司法局对于投诉的调查,亦说明胡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但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没有与当事人及时沟通联系的问题。综观本案,杨老太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的代理有违其初衷,要求返还诉讼代理费5000元的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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