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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执行曝光措施存在的问题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执行曝光制度成为近几年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措施,在执行中被普遍运用。近日崇安法院对采取曝光措施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分析。总体而言,曝光措施起到了严厉的威慑力量,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了法院执行的一大利器,但也存在着众多问题。

  执行曝光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曝光措施的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缺陷。在旧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没有对曝光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该规定为法院的曝光措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没有对曝光措施的内容进行细化,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作补充。

  2、曝光措施缺乏管理,力度不足。曝光作为法院执行的新兴措施,使用时间并不长久,法律上也无详细的程序规定,也未建立曝光名单的上报、审批、公布、撤销程序机制,导致曝光措施存在一些混乱。另外,总体曝光力度不够,曝光案件在总体案件中占的比例极少,以崇安法院为例,07年共曝光07年案件26件,占07年总收案的2.3%。同时对于有些曝光对象为一些知名人士、重点企业等,法院往往迫于压力回避曝光,执行力量显得苍白无力。

  3、曝光费用承担阻碍曝光力度。在实际操作中,曝光产生的费用极高,例如在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播放或者在重要的报纸上曝光费用高昂,而选择冷僻时段或一般媒体,就无法起到威慑作用。由于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执行费用应当如何承担成为了阻碍法院加大曝光力度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降低曝光费用,崇安法院大多采用制作曝光公告,张贴于社区的方式进行曝光。

  4、形式单一欠缺少针对性,相关措施尚未衔接。曝光措施作为新型的执行措施,与传统的执行措施有较大的差异。故而在操作过程中,往往形式单一,被孤立地作为一种执行措施单独运行,没有将曝光措施与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相衔接。例如有些被执行人已经"破罐子破摔",对法院的上述曝光措施不予理睬,仍在银行贷款或在高档场所高消费。单一的曝光措施,没有堵住被执行人继续躲避义务的通路,使曝光的效果大打折扣。

  对强化曝光措施的三点建议:

  1、完善法律规定,规范曝光制度。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为曝光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修正案没有规定详细的曝光内容及操作程序,最高法院应当及时的做出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详细规定,来规范目前各地法院各式做法。司法解释应明确人民法院在曝光中可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的被执行人哪些信息,照片等敏感内容是否包括在内。对于曝光的程序性规定可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在送达执行通书时同时送达威慑通知书。在办案中符合曝光条件的,由经承办法官提出建议,然后执行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公布。司法解释也应对曝光措施的费用承担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2、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曝光力度。对曝光措施的程序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法律没有做出细致规定,应以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曝光措施应严格把关,经承办法官提出建议、执行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公布。对曝光措施可根据其威摄力划分等级,对拒不执行危害程度不同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等级的曝光措施,达到最佳效果,减小造成的负面影响。

  3、曝光措施应该有针对性,并与其他措施相互衔接。对曝光案件的选择主要以负债务型案件为主,曝光的对象要严格限制,主要选择有一定履行能力,又有故意拖赖倾向的被执行人,曝光措施能够起到刺激作用的。绝不可以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对特困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不宜曝光。在使用曝光措施应当与其他措施相衔接,如悬赏制度、限制高消费。通过针对性曝光与配套措施围堵一些严重的老赖的经济出路,逼迫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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