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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诉记者调查
www.110.com 2010-08-14 17:40

  盐田网讯(深圳报业集团特派记者 匡文 张冀煜)近日,深圳新闻网网友“taojunxian”在深圳论坛发表贴子《盐田区阴阳裁定书猫腻有多深》,对盐田区人民法院一日内出具两份裁定书,以及在民事执行中对财产的处理方式提出了异议。帖中所称的“阴阳裁定书”究竟是何意?盐田区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变卖查封财产”的行为?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该院有关部门。

  两份裁定书内容契合 并非“阴阳”相反

  所有问题都是由一块土地而起。2005年,招商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以实现债权。经了解,抵押物中仅剩位于沙头角深盐路的一块445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尚未处分。为此,招商银行与深圳市东湾实业公司协商后,同意将此抵押地产变卖给大百汇实业有限公司以实现银行的抵押权。同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对此次变卖行为予以确认,于是便引出了盐田区人民法院的两份裁定。

  在该院,记者见到了“阴阳裁定书”的“真身”。两份裁定书的案号都为(2005)深盐法执字453号,一份的主要内容是对当事人协议变卖土地使用权行为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此次变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第二份裁定书则主要是前者内容的补充,对土地的过户内容及税费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两份裁定书相辅相成,内容并不存在互相违背的情况。

  据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在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时都要做出裁定,出具裁定书。那么同一个案件,究竟可以作出多少份裁定书,记者尚未查询到相关法律规定。盐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同一案件出具多份裁定的情况并不鲜见,很正常。“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财产的控制和处分、案件的中止和终结都要出具裁定书”。该负责人表示,“(2005)深盐法执字第453号的两份裁定书都是针对同一块土地的处置问题先后作出的,第一份是裁定确认招商银行、东湾实业公司和大百汇集团之间就抵押地产达成的变卖协议合法,第二份裁定书是裁定过户,并对地上物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两份裁定书在内容上并不相悖,不存在阴阳裁定的问题。”

  “我们十分欢迎和感谢人民群众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院在(2005)深盐法执字第453号案件中作出的两份裁定书由于案号编写不够细致引起了大家的误解,这是我们工作的疏漏。”该负责人诚恳地表示,“这两年我院已就此改进,对于同一个执行案件作出的同一类文书,都在案号后面加上小编号予以区分。”

  确认各方关系 程序合乎规定

  在《盐田区阴阳裁定书猫腻有多深》的帖文中,网友提出 “盐田区人民法院未经拍卖程序就直接将查封财产变卖”,针对这一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而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为什么法院没有按照通常的程序将土地拍卖?而是确定了招行、东湾、大百汇三方的变卖协议?对记者提出的疑惑,该负责人解释道,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债权人(招行)与债务人(东湾)、买受人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参照相邻土地的拍卖价(远远高于评估价)将土地使用权变卖给买受人(大百汇),并且三方签订了变卖协议,向法院提交了确认申请书。盐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因而法院出具了确认变卖协议真实合法的裁定书。

  “该变卖方式是三方当事人商定的结果,且变卖价格参照的是相邻土地的最高拍卖成交价,既保障了抵押权人尽快地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又未损害任何案外人的利益。”该负责人表示,该变卖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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