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应否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www.110.com 2010-07-06 16:33
关于反诉的举证期限,我一直认为是应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以前的很多实践都是这样,法院不需要提醒,便直接重发了举证通知书。可这次,我与某法院联系,为何不重新指定反诉的举证期限?承办法官说,反诉的举证期限与本诉一致,并引用说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定的某条某款,让我大惑不解。
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35条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3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第40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的反驳证据后,法院应重新指定证据交换时间。没有规定对提起反诉的案件法院是否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是,反诉是对本诉提出的一个独立的反请求,法院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及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而选择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且《证据规则》赋予了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不容其延期举证,将不能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故对提起反诉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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