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是以拍卖方式营销商品的专门机构,是为市场交易直接服务的商业性市场中介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讲究“诚信”是拍卖公司经营活动的核心。因此拍卖公司不但要操作规范,热情服务,尽责尽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赢得竞买人的信赖和尊重,还要辨析和理解拍卖过程中的相关环节,运用法律条文对拍卖各方当事人做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理解工作,我公司最近的一场拍卖会上拍卖的房地产,由于与委托人、买受人沟通主动,使得委托人和买受人之间的隔阂得到化解,公司热情的服务耐心的解释工作赢得了委托人的理解。
2005年3月,我公司受委托,对其所属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在认真仔细地查看了该房地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该委托人也向公司递交了相关权证资料和批准文件,随后,公司又对其提供的权证资料进行核实,证实委托人提供的权证资料真实有效,我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公告期间,有多人到公司咨询了解标的物,并对标的物进行现场看样,有二人交纳了30万元的保证金,办理了竞买手续。拍卖会如期举办。经拍卖师落槌成交,由8号竞买人以115万元竞得该标的,并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按照竞买人须知和拍卖规则,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交清拍卖成交款及佣金,但是,由于买受人在拍卖后的几日内公司经营上发生了挫折,突发的困难使其不能按时交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并找到拍卖公司进行磋商。而恰在此阶段委托方的一个大客户也觉得该标的价格适当,因未看到公告而感到恼悔,委托方得知现买受人在交款期限上有困难,多次要求买受人按约定如期交款,否则,按115万元的成交价拍卖给委托方的客户。
买受人与拍卖人的合同履行,是否违约和追究违约责任,应由拍卖人决定,与委托方无关。如果拍卖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则委托方可以追究拍卖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在买受人交款过程中,我们也时刻把买受人的交款进度告知委托方,以便使其了解情况。买受人的暂时困难,拍卖人的真诚坦然,也得到了委托方的谅解,没有再提什么要求。这场可能引起拍卖纠纷隐患的拍卖得以圆满结束。
本案例告诉我们,拍卖公司与其他商家和企业不同之处,拍卖企业是一手托两家,既要实现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同时又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的不仅是双赢,而是“三赢”。拍卖人只有与委托人、买受人共存共赢,才能使拍卖企业持续发展、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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