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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作民诉正槌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青民二初字第350号

  原告梁作民,男,1969年2月17日生,壮族,武鸣县人,住广西武鸣县锣圩镇东南街。

  委托代理人何庆先,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镇宇,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七星路137号外贸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梁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敏兴,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作民诉被告广西南宁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槌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后改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6月8日和2005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庆先、黄镇宇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敏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月8日,武鸣县粮食局委托武鸣县国家土地局公开拍卖位于武鸣县锣圩镇宅基地,武鸣县国家土地局进而委托正槌公司登报进行公开拍卖,梁作民为了购买其中序号为:3编号为:B,面积53.4平方米,位于武鸣县锣圩镇粮食所的宅基地,到正槌公司办理了所有相关手续,并交纳了拍卖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2005年1月28日,该地与其他宅基地的拍卖会在武鸣大酒店举行,梁作民到场并参加竞买,当日上午10时30分,拍卖师首先把该地公开叫价,参考价为8万元,每次跟价加1000元,在拍卖师叫价8万元后,按《拍卖法》规定,该地已经进入交易程序,只要拍卖师的拍卖槌敲落,交易就完成,但在叫价之后梁作民应价之前,该地的委托人即出卖方代表向拍卖师紧急打“暂停手势”终止了拍卖程序,之后,拍卖师宣布该地存在疑义,暂时不予拍卖。之后梁作民多次和拍卖方进行抗议但未果,至此,交易无法完成。事后,拍卖方退还了梁作民交纳的拍卖保证金1万元,但依然未对此流拍事件作任何赔偿,以至于梁作民为了竞买该地所作的前期工作和投入付之东流。拍卖方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拍卖方没有尽到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的责任,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拍卖方的上述行为已经对竞买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同时,竞买人交纳的1万元拍卖保证金是为了确保竞买人举牌应价后履行义务而设立的,竞买人与拍卖方签订的合同及拍卖方发放的《竞买须知》和《拍卖规则》中也明确了竞买人的义务和责任,如竞买人违约,将被没收牌号和拍卖保证金并处以该拍卖标的物最高价的20%罚金,由此看来,这1万元拍卖保证金已经具有定金的性质,根据《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承担相等的违约责任,因此,由于拍卖方的违约行为,拍卖方应当双倍返还拍卖保证金。为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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