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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反悔的拍卖诉讼
www.110.com 2010-07-17 09:51

  【写在前面】

  本案虽然拍卖行一审胜诉,但买受人的违约,毕竟给拍卖行完美的拍卖会结局蒙上一层阴影。从最初与买受人交涉,到起诉买受人,直到最后想方设法追讨诉讼款项,拍卖行经历一个长期、艰苦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从服务主体转变为诉讼主体,是拍卖行不愿意看到的。买受人违约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因此,如何防范和规避买受人违约,是每个拍卖行都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案情经过】

  2007年2月25日,某拍卖行业在当地主要报纸及电视媒体上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07年3月10日在拍卖标的的委托法院大法庭举行专场拍卖会,对法院执行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标的物展示看样时间为2007年3日~9日。

  3月9日,王某经拍卖行审核后,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同时拍卖行将2号号牌与印有拍卖规则、注意事项和相关标的物情况介绍及说明的拍卖资料交给王某。

  王某意欲竞买的标的是热门标的——城关瓷厂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对于该标的的详细情况和成交后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及费用等,拍卖行工作人员已向王某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同时拍卖行工作人员也在展示看样期间带王某进行了实地考察。拍卖行提供给各位竞买人的拍卖资料中所附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竞买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自行承担竞买责任。竞买者有权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地点、查阅拍卖标的资料,并看样看货,仔细审视其质量。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参加竞买,即表明其对欲竞买的拍卖标的情况熟知并认可,拍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拍卖标的的瑕疵责任”;同时规定:“竞买人的每一次应价,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某一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拍卖保留价且经拍卖师报价三次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师击槌以示成交并确认该竞买人为买受人,一经击槌拍卖成交合同即告成立,买受人一律不得反悔,同时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此外,还详细规定了拍卖程序、付款及期限,标的移交办法和佣金的计算等内容。

  3月10日上午,王某如期出席拍卖会。拍卖会即将举行之前,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委托法院所在地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亲自打电话到法院,口头通知本次拍卖标的之一的城关瓷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所在区域即将被划入新的开发区范围,在开发区划定范围内的房产及土地暂停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由于此通知无疑对上述标的的成交与否影响极大,法院执行庭长紧急与拍卖行进行磋商。鉴于拍卖会即将举行,决定由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口头传达副县长的通知内容。为了慎重起见,对几位意欲竞买城关瓷厂的竞买人,法院执行庭长还特地当面口头简要告知。

  拍卖会按时举行,王某在与5号、6号竞买人经过几次激烈角逐后如愿以165万元竞得城关瓷厂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标的。正当王某满怀喜悦准备与拍卖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缴规定的20%定金时,旁人漫不经心地告诉王某说,你今天竞买的房产又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价款又那么高,你高兴什么呢?此言一出,王某立即诘问,拍卖行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已经公开宣布,但王某即以他听不清楚拍卖师宣布的内容,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交缴拍卖成交总额的20%的定金。

  事后了解得知,事件系有人故意放出暂停城关瓷厂产权过户的风声,意在让某开发公司竞买,以利今后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由于拍卖现场竞买激烈,竞价已超过某开发公司内定价款,致使某开发公司不得已放弃角逐。同时,某开发公司的竞买代表又故意向买受人发出错误信息,导致事件的发生。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拍卖行一方面耐心做买受人王某的工作,另一方请求委托法院执行庭庭长出面进行协调。拍卖行向王某播放了拍卖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带,同时执行庭庭长也证实其已亲口告诉王某城关瓷厂暂停办理产权过户的消息。但无论如何解释,王某仍坚称其根本不清楚暂停办理产权过户一事,要求拍卖行撤销拍卖结果,或者降低拍卖成交价。鉴于王某的反悔之意,拍卖行工作人员根据拍卖规则等及时向其挑明违约的利害关系,但王某不仅坚持拒绝配合,而且当场威胁拍卖行工作人员,之后即拂袖而去。当天,王某未履行交缴20%定金的义务,构成违约在先。

  为了尽量挽救僵局,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拍卖行继续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催促其履行付款义务,但在规定的7日付款期限内,王某依然没有履行。在此情况下,拍卖行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当地法院判令王某履行支付拍卖款义务,赔偿拍卖行违约金及其它损失。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5条、第39条分别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由于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形式,被告王某虽然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但此前王某参加拍卖会举牌应价视为作出要约,而拍卖师击槌宣布成交则表示承诺,拍卖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有效,因王某拒签,致双方尚未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只是尚未完成对该拍卖合同的书面确认。

  主要依据:1、主体合格。即拍卖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合法主体,其举办的拍卖会合法有效。2、程序合法。拍卖行在拍卖前将一本印有拍卖标的情况及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的资料交给王某。拍卖资料中,拍卖行已对城关瓷厂标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说明,并于展示看样期内带竞买人实地考察。至于针对城关瓷厂标的暂停办理产权过户的口头声明,有该场拍卖会录音录像带为证。因此,拍卖行是符合规定拍卖程序要求的,拍卖会全过程也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3、合同有效。拍卖资料的内容,是拍卖行向王某发出的要约邀请,王某作为竞买人在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给出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的公开确认,即构成要约与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未按拍卖规则的规定当场缴足20%定金并在拍卖日起7日内付清拍卖款,属违约行为。拍卖行要求王 继续履行合同得诉求应予支持;王某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向拍卖行支付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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