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实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这一规定要求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必须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文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法律文件,要求委托人在委托拍卖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是要保证当事人出卖物品的真实性。同时也便于竞买者对出卖物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这里的身份证明主要是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等能证明委托人现行身份的有关证件。
二、提交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证明。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物权的一种,是人们之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任何国家和社会,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和组织在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出返还占有、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确认产权等权利。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受到宪法、刑法、行政法、土地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处分权是指依法处理所有物(财产),变更它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主要权能。所有权人通过对财产的消费、抛弃或出卖等,将财产所有权消灭或转移给他人。所有权人通过出租、保管等合同将将财产使用权、占有权转移,或对其财产设定物权(抵押权,典权等),也是行使处分权。处分权亦可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如法院以民事执行程序拍卖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承运人依法处理逾期并经催告但无人认领的货物等。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十分重要的权能。具有这种权利委托人才能将其委托拍卖,因此法律要求委托人应当提交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
三、提供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这些材料为拍卖人要求进行拍卖所必须的材料,包括拍卖物品的性能、新旧程度、质量、来源等。拍卖人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为了保证拍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必须了解拍卖物的有关情况,为此,法律规定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材料,委托人应予提供,如可能,这些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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