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薛清平,男,20岁,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农民,家住南县沙港市乡仁寿村13组,暂住海南省海口市工业大道明光大酒店对面工地。1998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9月9日,被告人薛清平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阿强”(姓名不详,在逃)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并于当日下午5时30分,先后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的华宇工贸公司机电维修中心、永安门窗厂、恒顺商行和万达摩托车修配部,分别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均未得逞。下午6时50分,当被告人薛清平回到海口市工业大道明光大酒店对面的工地住处,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清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薛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只向四家小店兜售,此后再没有继续出售,属犯罪中止,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清平违反国家税收和发票管理制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非法印制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薛清平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非被告人薛清平所辩解的犯罪中止。对于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未遂)罪判处被告人薛清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979年刑法并无此罪名。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增设了这一罪名,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这一犯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客观上表现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必须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一般来说,行为人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薛清平明知“阿强”所持有的发票是非法印制的,但为了营利,以低价购进13本发票,随后即向需用发票的店铺兜售,其行为无疑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薛清平兜售的发票未能出手,故应确定为犯罪未遂。受诉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薛清平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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